關于核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
發布日期:2016-09-26 10:31:02 作者:admin 點擊:2087
關于核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
寧夏物價局文件: 關于核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
文號:寧價費發〔2010〕87號 發布日期:2011-03-29
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你協會《關于審批寧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請示》(寧建價協[2010]第8號)收悉。為了規范全區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原國家計委六部門《關于印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凡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具備從業資質的中介機構,方可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
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范圍包括:編制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設計概算、工程造價編制、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工程造價審核、審核竣工決算、工程造價爭議鑒定以及注冊造價工程師技術咨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見附表,具體標準由雙方在規定的±20%幅度內協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委托開展咨詢服務時,應與委托人依法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履約期限、收費標準等事項。
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誠信和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造價咨詢機構,造價咨詢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技術標準與規范要求開展業務,并對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結果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分解收費。在收費處明顯位置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電話等予以公示。收費前須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六、本批復自2010年12月10日起執行。自治區物價局《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價費發[2003]204號)同時廢止。
附:寧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
寧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