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04-15 16:41:03 作者:admin 點擊:1696
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和企業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和我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對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分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中,有關基本建設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補充規定,制定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適用于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適用于企業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現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布置所屬建設單位或企業,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附件:
一、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
附件: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根據我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現對國有建設單位有關會計處理補充如下:
一、會計科目
(一)、將“聯營撥款”科目改為“項目資本”科目,核算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
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項目資本”科目。
支用款項時,借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音樂會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建設安裝工作投資”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應于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借記“項目資本”科目,貸記“音樂會使用資產”科目。工程竣工,將結余資金移交生產企業時,借記“項目資本”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項目資金”科目應設置“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增設“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經營性項目取得的項目資本公積。包括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等。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貸記“項目資本”科目,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
收到投資者捐贈的現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項目資本公積”
科目;收到投資者捐贈的材料物資,應按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或同類材料物資的市場價格,借記“庫存材料”、“庫存設備”、“設備投資”等科目,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
項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應于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借記“項目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音樂會使用資產”科目。
“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應按形成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三)、增設“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核算。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取消的項目發生的可行性研究費,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可行性研究費”科目。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項目整體報廢所形成的凈損失,報經批準后,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
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應按支出的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四)、在“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建設單位為項目配套而建造專用設施所發生的投資支出,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
建造專用設施發生投資支出時,借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等科目,專用設施完工后,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非經營性項目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計入轉出投資,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經營性項目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無形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五)、增設“轉出投資”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
非經營性項目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在完工時,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發生的轉出投資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轉出投資”科目。
本科目應按轉出投資的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六)、在“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為購置產權不歸屬本單位但擁有使用權的統建住房而撥付給統建單位的投資。產權歸屬本單位的,應視同出包工程,通過“預付工程款”、“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應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撥付統建單位投資時,借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應于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項目資本”、“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
(七)、取消“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
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原在“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
科目核算,取消該科目后,收到財政撥的貼息資金,通過“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先將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財政貼息資金進行調帳,即將“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和“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財政貼息)”
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記“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財政貼息)”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財政貼息資金時,應沖減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會計報表
(一)、資金平衡表
1、在資金占用方“其他投資”項目下,增加“二、待核銷基建支出”項目和“三、轉出投資”項目,分別反映建設單位發生的尚未沖銷的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
分別根據“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和“轉出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在資金來源方,取消原“8、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項目;將原“二、聯營撥款”項目改為“二、項目資本”項目,并在該項目下增加“三、項目資本公積”項目,分別反映建設單位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和取得的資本公積金。分別根據“項目資本”科目和“項目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本表其他有關項目序號順延。
(三)、待攤投資明細表
將“貸轉存利息收入”項目改為“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反映建設單位本年實現的各項存款處處收入以及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根據“等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
為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企業基本建設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現對企業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有關基建業務的會計處理補充如下:
一、會計科目
將企業會計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業、運輸、商品流通企業等會計制度中稱為“在建工程”,房地產、外經企業會計制度中稱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中稱為“專項工程支出”,下同),分設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四個一級科目。
對于基本建設業務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業,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設置有關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一)、“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基本建設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器具、購入的無形資產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設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和“待攤基建支出”四個明細科目。
(1)、“建筑工程”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基本建設期間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各種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消防等設備的價值及其裝設油飾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理、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
設備基礎、支柱、工作臺、梯子等建筑工程,各種窯爐的砌筑工程等。
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筑場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場地的清理綠化等。
礦井開鑿工程、鐵路、公路、橋梁等工程。
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安裝工程”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基本建設期間進行設備安裝等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作業等費用。應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實驗、醫療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置、裝配工程,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安裝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
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位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
(3)、“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領出的正在安裝的設備的實際成本。本明細科目應按單位工程設置明細帳,并按設備品種和規格進行明細核算。
(4)、“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基本建設期間發生的按照規定應分攤計入有關固定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管理費:包括基本建設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基建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工器具使用費、印花稅及與工程有關的其他管理性質的支出。
征地費: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可行性研究費:包括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等。
臨時設施費:包括按照規定撥付給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包干費,以及企業自行施工發生的臨時設施實際支出。
籌資費:包括應由基建項目負擔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債券發行費用、匯兌損失等。
負荷聯合試車費:指單項工程(車間)在交工驗收以前,進行投料試車所發生的試車費用減試車收入后的差額。
合同公證費及工程監理費:指支付的合同公證費及工程臨理費。
稅金:包括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工程損失: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損失、工程物資的盤虧及毀損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應計入工程成本的費用支出,如供電貼費、商業網點費等。
3、企業發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撥付給承包企業的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將需要安裝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科目。
4、企業自營的基建工程,領用工程用材料物資時,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還應分配材料成本差異。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的產品時,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領用需要安裝設備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基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為工程提供的水、電、設備安裝、修理、運輸等勞務,應按月根據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等科目。
5、基建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負擔的稅金,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應交稅金”、“銀行存款”科目。
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報經批準后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
工程物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盤虧及毀損,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工程物資”科目。盤盈的工程物資,作相反會計分錄。
基建工程交付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取得的試車收入,作相反會計分錄。
發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應根據應計利息,分別情況處理:屬于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屬于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
用外幣借款進行的基建工程,因匯率變動發生的匯兌損失,屬于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如發生匯兌收益,作相反會計分錄。
6、基建工程完工后應進行清理,已領出的剩余材料應辦理退庫手續,借記“工程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企業應計算各項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編制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筑物、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基建支出。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鍋爐及各種特殊爐的建筑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基建支出。
待攤基建支出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按實際分配率分配。適用于建設工期較短、整個項目的所有單項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設項目。
實際分配率=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余額÷(建筑工程明細科目余額+安裝工程明細科目余額+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余額)×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適用于建設工期長、單項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攤基建支出項目的合計數-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需要守設備投資合計)×100%
(3)、某項固定資產應分配的待攤基建支出=該項固定資產的建筑工程成本、安裝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裝設備的成本合計×分配率
企業根據編制的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結轉基建工程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7、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
(二)、“更改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改良、裝飾、裝修等工程,下同)發生的實際支出。為更新改造工程準備的但尚未領用的工程材料、設備等,不在本科目核算,應通過“工程物資”科目核算。
2、企業進行更新改造工程領用的工程物資、發生的工程人員的工資、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價款、應由工程負擔的借款利息、匯兌損失、稅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物資”、“應付工資”、“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尚未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
(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大修理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大修理工程準備的但尚未領用的材料物資,不在本科目核算,應通過“工程物資”科目核算。
2、企業發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工程物資”、“應付工資”等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后,結轉大處理工程支出,借記“待攤費用”、“遞延資產”、“預提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大修理工程的種類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完工的大修理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
(四)、“工程物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采購的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預付大型設備款和基本建設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及器具,也在本科目核算。購入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不在本科目核算,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專用材料”、“專用設備”和“預付大型設備款”、“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及器具”等明細科目。
3、購入工程物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預付大型設備款時,借記本科目(預付大型設備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設備并補設備款時,借記本科目(專用設備),貸記本科目(預付大型設備款)和“銀行存款”科目。
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時,借記“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對領出的剩余材料應辦理退庫手續,作相反會計分錄。
基建工程竣工,將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及器具交付使用時,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存貨的,借記“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部(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出售的,先結轉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售時,作其他業務收支處理。
4、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扣除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營業外收支。
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為工程購入的但尚未領用的專用材料和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以及為生產準備但尚未交付的工具脫離器具的實際成本。
(五)、“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
企業應設置“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專門登記基建項目發生的構成項目概算內容但不通過“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設項目概算內容購置的不需要安裝設備、現成房屋、無形資產以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企業在發生上述支出時,應通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科目核算,但同時應在“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二、會計報表
修改會工(或會商等)01表“資產負債表”,并增加會工(或會商等)01表附表3“基建工程明細表”、會工(或會商等)01表附表4“基建投資情況表”和會工(或會商等)01表附表5“基建借款情況表”。
(一)、資產負債表
取消本表原“在建工程”項目,增加“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四個項目,分別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大修理工程的實際成本和尚未領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應分別根據“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仍使用“在建工程”科目的企業,應根據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二)、基建工程明細表
本表反映企業基本建設工程的建設及完工情況,編制本表為了考核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及概算執行情況。
本表的填列方法如下:
1、“單項工程和費用”欄,按照建設項目概算所列單項工程和費用分行填列。
2、“開工日期”欄,根據工程實際開工日期填列。
3、“概算數”欄,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數分別單項工程填列。
4、“完工基建工程”欄,反映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貸方發生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填列。
5、“建筑工程”欄,反映尚未完工的建筑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建設工程”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6、“安裝工程”欄,反映尚未完工的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安裝工程”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7、“在安裝設備”欄,反映基建工程領出的、正在安裝的設備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8、“待攤基建支出”欄,反映基建工程在建設期間發生的應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費用支出。本欄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個總數,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9、“小計”欄,根據4至7欄的合計數計算填列。
10、“工程物資”欄,反映為基建工程購入的但尚未領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本欄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個總數,根據“工程物資”科目期末余額(應扣除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及器具的實際成本)分析填列。
11、“合計”欄,反映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8欄加9欄的合計數計算填列。
(三)、基建投資情況表
本表總括反映企業基建項目的投資來源、基建項目的實際支出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考核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概算執行情況。
本表填列方法如下:
1、“基建資金來源”類項目,反映企業用于建設項目的資金,根據“實收資本”、“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等科目和有關記錄分析填列。其中,“累計發生數”欄,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加“本年發生數”欄數字合計填列。
2、“基建工程支出”類項目,反映企業基建工程的實際支出。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及其有關明細科目的記錄以及“工程物資”科目的有關記錄分析填列。其中,“累計發生數”欄,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加“本年發生數”欄數字合計填列。
3、“其他基建支出”類項目,反映企業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雖不通過“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構成建設項目概算內容的其他支出。根據“工程物資——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及器具”科目和“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的有關記錄,分別項目填列。
(四)、基建借款情況表
本表反映企業按規定從各種渠道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設的借款。本表根據“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的有關記錄分析計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