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寺堡區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3-04-15 16:43:12 作者:admin 點擊:147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以下簡稱“互助資金”)項目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群眾自我管理、自我組織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推動互助資金項目良好運行,促進項目健康持續發展,保證項目目標順利實現,根據《農村社區滾動發展資金試點項目實施指南》和《紅寺堡區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互助資金是以財政扶貧資金為引導,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納的互助金為依托,無任何附加條件的社會捐贈資金為補充,在貧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轉使用的生產發展資金。
第三條 扶貧辦和財政局負責對互助資金項目進行培訓、指導、協調、監管,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具體事務由縣互助資金項目管理中心負責。鄉鎮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互助資金項目培訓、宣傳發動、互助社組建及運轉工作進行指導、監管和服務,鄉鎮財務室、農業服務站負責互助資金的財務監督和業務指導。各項目村具體負責項目實施。
第二章 互助資金項目設置
第四條 貧困社區互助社是通過競爭方式在貧困面較大、有一定勞力、具有產業發展條件、鄉鎮領導重視、村“兩委”班子健全的貧困村或災邱返貧村中確定項目實施村。項目村充分運用“參與式”方式,在充分宣傳發動、群眾廣泛參與的基礎上組建互助社。
第五條 互助社是由村民自愿參與成立,經縣級主管部門批準,在民政局注冊的負責互助資金和管理的非營利性組織。社員大會是互助社最高權力機構,量事會代表全體社員負責資金的發放、回收與管理。
第六條 互助社設在行政村內,不得跨行政村設立,為本村農戶提供生產性借款和緊急借款服務,優先支持中低收入及最貧困的農戶,互助資金在互助社封閉運 行,有借有還、周轉使用、滾動發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不得吸儲從事其他未經許可的金融和經營活動。
第七條 互助資金運轉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視為運轉不正常,經整改仍無明顯好轉,應終止項目:
(一)互助組織沒有按章程的規定和管理使用互助資金;
(二)互助資金的不良借款率達到15%(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三)互助資金到位12個月后,互助資金的借款比例連續三個月低于50%;
(四)互助資金的凈值低于財政扶貧資金和村民自愿交納的互助資金總額的70%;
(五)互助資金財務管理混亂;
(六)其它有關終止項目的現象發生。
第三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八條 紅寺堡區互助資金項目管理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上級主管部門項目計劃,制定項目實施方案;
(二)協助試點村組建貧困村互助社;
(三)協助互助社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四)負責互助的撥付和監管;
(五)培訓鄉鎮、村管理人員,對互助社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和監測等工作進行指導;
(六)檢查互助社運作過程以及對貧困人口的瞄準和覆蓋情況;
(七)負責外部監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進度報告和監測報告;
(八)負責協調解決互助社在資金管理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接受和處理互助社社員有關互助社問題的投訴和咨詢。
第九條 鄉鎮政府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村參與項目競選;
(二)負責組織、指導村的宣傳發動;
(三)負責指導組建貧困村互助社,制定各項管理制度;
(四)對互助社開展培訓,并提供必要的種植、養殖等技術服務;
(五)檢查互助社運作過程以及貧困人口的瞄準和覆蓋情況;
(六)檢查項目日常監測工作,督促農業服務站定期向紅寺堡區扶貧辦提交項目進度和監測報告;
(七)協助互助解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條 鄉鎮財務室、農業服務站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互助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二)負責項目日常監測,定期向紅寺堡區扶貧辦提交財務報表和監測報告,并確保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業務費支出的合理性;
(四)協助互助社解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不能處理的問題及時報告給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村兩委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村參與項目競選;
(二)負責組織村的宣傳發動;
(三)負責組建貧困村互助社,制定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對互助社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務;
(五)負責協調解決互助社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二條 互助社理事會職責
(一)負責貧困村農戶入社和退社,辦理社員交納和退還互助資金的手續;
(二)在村民討論通過的互助資金方案基礎上,起草、討論并修改本村的互助社章程;
(三)負責制定互助社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保證互助資金的安全;
(四)負責資金的發放、回收、使用情況、監督和爭議仲裁等管理工作;
(六)理事會衽定期會議制度和不定期的動議機制,研究和處理重大事項;
(七)定期向主管部門上報項目實施情況、財務、監測報告等,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按月進行公告、公示;
(八)遇到村互助社不能解決的問題時,負責及時反映給主管部門;
(九)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和指導;
(十)負責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互助資金由財政扶貧資金、村民自愿交納的互助金、捐贈資金和互助資金的增值部分構成。
第十四條 財政投入的扶貧資金屬全體村民所有,互助社全體社員使用,財政局監督管理。捐贈資金及互助資金增值部分歸所在行政村的全體村民所有。社員交納的互助金歸本人所有,退社時退還所交納互助金本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退社的除外。
第十五條 互助社成員自愿組成5-7人的互助聯保小組,并簽訂借款聯保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員申請借款按《管理辦法》要求的程序進行。各互助社應嚴把借款條件關、借款限客關,禁止當月入社當月借款、借款重置、以新借還舊賬和“壘大戶”等現象,優先支持貧困戶。
第十七條 互助社在每月放、還款例會上完成到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費的回收,出現逾期未還款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催收,并及時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必須時啟動聯保程序,延期還款的應加收罰息。嚴禁理事會成員為追求還款率而替借款農戶墊付還款或虛列收擴的現象發生。
第十八條 互助社應確保資金安全,應當日或次日將多于現金存入互助社專用賬戶,不得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嚴禁收款不入賬,庫存現金限額不應超過500元。
第十九條 互助社應堅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的原則,科學合理安排互助社資金預算,嚴格按照管理費支出范圍控制開支,不得以發放人員補助,支出辦公經費等為名“演吃卯糧”或變相私分限定性凈資產。
第二十條 互助社應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并按《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將會計檔案按類別、順序歸檔立卷。會計資料和檔案不得隨意借出。
第二十一條 互助社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變動時,必須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要有執行小組或監督小組長在場監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簽字。稱交人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互助社應按《互助資金項目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賬務,并將相關信息錄入項目財務管理軟件,經鄉鎮審核后于每月月底前報縣互助資金項目管理中心。
第五章 風險防范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村級互助資金的正常運行,設立村級互助資金借款風險財政補助資金,用于建立風險防范機制,防范互助資金借款風險。借款風險財政補助資金按《紅寺堡區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互助社應根據《農村社區滾動發展資金試點項目實施指南》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借款風險準備金制度。
第六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 互助資金的管理堅持獎勵與懲戒并重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互助資金的管理納入縣委、縣政府對有關鄉鎮和部門“以事論官、選賢任能”目標考核。各鄉鎮同時應建立對鄉鎮駐村干部、村“兩委”的目標考核。
第二十七條 區委、政府對互助社整體運行良好的鄉鎮給予獎勵,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扶貧辦每年安排一定專項獎勵資金。互助社整體運行良好的鄉鎮按每個互助社按比例發獎金,所獎資金用于補充鄉鎮和互助社的工作經費支出。紅寺堡區對互助社運行良好的村安排國家扶貧項目。同時,各鄉鎮也就建立相應激勵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對由于疏于管理導致互助社運行異常的鄉鎮、部門實行責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見成效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追究領導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未履行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職責的,由區委、政府責令其履行職責,對批評后仍履職不到位或拒不履行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三十條 對未履行第十條規定職責的,由鄉鎮政府責令其履行職責,對批評后仍履職不到位或拒不履行的,由鄉鎮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未履行第十一條規定職責的,由村“兩委”責令其履行職責,對批評后仍履職不到位拒不履行的,村“兩委”應動議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要求理事會辭職,重新選舉理事會,對未履行職責只涉及理事會個別成員的,按個別情況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的村“兩委”、鄉鎮政府或縣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如發生第七條所列現象,互助社除近程序終止項目外,并由紅寺堡區財政局收回財政投入的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分生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限期交回。收回的財政扶貧資金由紅寺堡區統一安排,用于補充運行良好的互助社資本金不足或用于紅寺堡區的村、社公益事業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鄉鎮和項目村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資金,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財政投入的所有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對項目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資金監管單位將依法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下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鄉鎮、村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組長部門反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紅寺堡區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