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廳內部聘用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開展財政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7-04-10 17:30:47 作者:admin 點擊:1673
財政廳內部聘用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開展財政檢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管理,進一步強化財政監督職能,規范財政廳內部聘用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財政檢查工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財政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廳內設各處(室、局)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業務處室”)聘用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承擔的檢查業務,包括專項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專項審計、政府采購履約合同檢查、內部控制評價、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績效評價、咨詢等業務。
第三條 財政廳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作為財政廳財政檢查業務定點服務單位。
第四條 財政檢查業務分為兩種類型: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協助開展財政檢查業務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獨立開展檢查業務。
第五條 財政廳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協助開展財政檢查時,檢查組組長由財政廳工作人員擔任,檢查通知書、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由財政廳出具,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財政廳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獨立開展檢查業務,
由中介機構負責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評估報告等文書,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付費標準。
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協助開展財政檢查業務,實行計時付費與獎勵相結合的辦法。
(一)計時付費分別按下列標準確定:
1、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執業資格人員)一個工作日1200元(稅前,下同);
2、具有中級職稱的專業人員一個工作日1000元;
3、具有初級職稱的專業人員一個工作日800元;
4、其他專業人員一個工作日600元;
以上費用包含住宿費、餐費和交通費等,實行定額包干。
(二)獎勵費計提:
1、檢查出“小金庫”、偷稅、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挪用財政專項資金,貪污和非法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設置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虛報套取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等問題的,按應繳入財政金庫數額1‰的比例計提。罰款不作為計提獎勵費基數的組成部分;
2、檢查出偽造、變造、擅自銷毀憑證、會計賬表、票據、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給予3000-6000元的獎勵;
上述獎勵事項須經業務處室核實確認檢查結果后,方可予以獎勵。對每個社會中介機構的各項獎勵資金總額每次檢查不超過5萬元。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獨立開展檢查業務和咨詢類業務可參照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協助開展財政檢查業務付費標準,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確定服務價格。
第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確定程序。
1、聘用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檢查業務時,由業務處室根據檢查工作對象、數量、難易程度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對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人員參與數量、專業技術資格、完成檢查任務的時間要求、經費來源等條件,做好經費預算,編寫檢查方案,報分管廳領導審定。
2、檢查方案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后,由業務處室向中標的社會中介機構發布聘用和委托公告(應明確檢查內容、經費預算、工作時限、所需檢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檢查標準要求等),公告時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3、公告期結束后,由業務處室及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報名情況通過電腦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社會中介機構。確定過程需要報名的社會中介機構、政府采購處、監督檢查局和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管理中心全程參與。
4、服務社會中介機構名單確定后,金額1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廳領導審定后,由辦公室按照《財政廳規范廳機關采購活動及合同(協議)簽訂的規定》(寧財辦發[2015]298號)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協議);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處室提請專題會議研究;金額50萬元以上的,經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后,提交廳務會議研究。研究通過后,由辦公室按照《財政廳規范廳機關采購活動及合同(協議)簽訂的規定》(寧財辦發[2015]298號)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協議)。
第九條 簽訂合同時,業務處室要制定檢查考核標準。并在合同中約定,檢查質量不高的,可根據情況扣減不高于20%的付費金額。
第十條 聘用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財政檢查,所需經費由各業務處室提出經費計劃,統一列入財政廳辦公室監督檢查專項經費預算,并由廳辦公室統一支付。不得從各種專項資金中安排檢查經費直接支付給社會中介機構。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經費自行安排并支付。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后,《寧夏財政廳委托監督檢查業務付費暫行辦法》(寧財監發[2006]22號)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財政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